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9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鄧芳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鄧芳,曾用名眭俊,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蕪湖市燃氣公司退休職工,戶籍地江蘇省,現住蕪湖市。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蚌埠市蚌山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4日經蚌埠市監察委員會批準延長留置三個月,同年7月10日經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經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鄧芳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皖0303刑初383號刑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鄧芳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張光平利用張光平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利用其與張光平特定關系人的身份,通過張光平擔任皖南醫學院副院長職務(副廳級)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定: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鄧芳與張光平(另案處理)發展成情人關系。鄧芳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與張光平共謀,利用張光平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等身份形成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99.9818萬元。被告人鄧芳又利用其與張光平特定關系人的身份,通過張光平擔任皖南醫學院副院長的身份形成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287.6696萬元。
被告人鄧芳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鄧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九十萬元。二、被告人鄧芳的違法所得387.6514萬元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鄧芳不服,提出上訴。
蚌埠市中院認為:上訴人鄧芳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張光平利用張光平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鄧芳利用其與張光平特定關系人的身份,通過張光平擔任皖南醫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鄧芳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鄧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