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宿州檢察消息:2020年8月30日下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青晨等21人犯詐騙、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使用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孫青晨以宿州市鑫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依托,非法從事車輛抵押、質押借款業務,指使或伙同被告人王跟東、徐宗宇、朱楠楠、印鋒雪、孫濤、趙彬、楊明明、趙亞州等人對多名被害群眾采取欺騙、威脅、暴力、滋擾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孫青晨為糾集者,被告人王跟東、徐宗宇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法院審理認為:孫青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和指使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糾集多人對他人實施辱罵、恐嚇,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和經營秩序,情節惡劣;指使他人故意毀損公民財物,數額較大;指使他人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孫青晨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三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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