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醉酒危險駕駛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小林(化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小林于2020年5月4日13時24分許,抱著僥幸心理在與朋友聚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馬鞍山市青郵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青郵路晨光花園幼兒園路段時,與小晨(化名)駕駛的沿同道路反方向行駛的車輛交匯時互不相讓,造成了道路阻塞。小林感覺到心里忐忑不安打開警示燈后,便臨時停車下車離開,步行來到旁邊水果店打電話讓其妻子前來挪車。此時小晨報警,后小林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驗,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19.4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小林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林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林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小林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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