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六安中院消息:6月11日,受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葉某紅等15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二審宣判。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金寨縣人民法院對該集團犯罪首要分子葉某紅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對集團骨干成員葉某宏、葉某剛、葉某虎、葉某亮判處八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一般成員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判決。該案系該縣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審結的首例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
金寨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葉某紅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家庭、家族、宗族勢力,糾集被告人葉某宏、葉某虎、葉某鋼、葉某亮等人,形成了以葉某紅為首,葉某宏、葉某鋼、葉某虎、葉某亮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橫行鄉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在龍灣村采砂、修路等活動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基層政權。被告人胡某琴、葉某龍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縱容、包庇葉某紅犯罪集團為非作歹、違法犯罪,甘當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保護傘”,并參與實施非法采礦犯罪活動,情節惡劣。先后實施了非法采礦、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斗毆等犯罪行為。
2019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一審判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葉某紅犯聚眾斗毆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余骨干成員及一般成員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葉某紅、葉某宏等十三人不服,以不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各上訴人非法采砂、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等事實,已被一審判決書所列各項證據證實,且所列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并能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葉某紅等人的上訴。
金寨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審結充分體現了我院對黑惡勢力“零容忍”的態度,展現我院黑惡必掃,除惡必盡,重拳出擊、維護平安的決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好評。下一步,我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鞏固掃黑除惡戰果,推動我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持續向縱深發展。(桂羅娜 馮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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