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來安縣原副縣長黃祖輝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達37萬余元。日前,滁州市南譙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祖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八萬元(已繳納),退出的違法所得373265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被告人黃祖輝任滁州市來安縣相官鎮黨委書記,1998年3月任滁州市來安縣副縣長,2007年3月任滁州市農機局黨組成員,4月任滁州市農機局副局長,2013年任滁州市農機局副調研員,2015年4月任滁州市農委副調研員,2016年12月退休。在任副縣長期間,負責教育、農業、農機等方面工作。在職期間,黃祖輝索取或非法收受吳某某、趙某等人賄賂37.326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黃祖輝在組織初核期間如實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吳某某20萬元賄賂的違法事實;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問題及收受趙某3萬元賄賂、收受楊某某123265元賄賂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祖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7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黃祖輝在組織初核期間如實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組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黃祖輝在公訴機關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黃祖輝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親屬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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