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靈璧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0月30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靈龍等人尋釁滋事等惡勢力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王靈龍為首的惡勢力因尋釁滋事等犯罪,分別被判處25年至1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靈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總和刑期三十五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七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被告人程倫江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七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
三、被告人楊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總和刑期十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四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四、被告人張文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總和刑期四年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
五、被告人賀曉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六、被告人焦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七、被告人張鳳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八、被告人陳貝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九、撤銷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259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劉超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緩刑四年部分;被告人劉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
十、被告人徐從龍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十一、被告人田松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總和刑期二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十二、被告人張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十三、被告人王靈敏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十四、被告人王靈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十五、被告人徐曼曼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十六、被告人亢毅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十七、被告人陳靜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十八、被告人王靈龍尋釁滋事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元,敲詐勒索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三萬八千元,強迫交易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一萬六千元,詐騙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九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十九、被告人王靈龍、楊娟敲詐勒索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二百六十五萬一千七百二十元三角,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十、被告人王靈龍、楊娟非法經營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四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二十一、被告人王靈龍、程倫江、張文剛、賀曉光、焦成、張鳳偉、陳貝、徐從龍、劉超非法采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六十余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二十二、被告人王靈龍、程倫江、王靈敏、王靈心、徐曼曼、亢毅、陳靜串通投標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二十三、被告人王靈龍、程倫江串通投標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八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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