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5月8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明等5名上訴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準許陳明等5名上訴人撤回上訴。
2019年3月21日,渦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3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代玉華等7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分別被判處六年四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后,陳明等5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結合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和定罪量刑情況,主審法官向上訴人進行了釋法析理工作,各上訴人積極表示認罪、悔罪,服從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均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二審認為,各上訴人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遂裁定準許陳明等5名上訴人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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