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997 年9 月9 日,60 歲的前任廠長翁某死在其位于蕪湖市繁昌縣荻礦水泥廠的辦公室內。上任廠長僅兩個多月的朱能剛,被警方列為重點懷疑對象。
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朱能剛于1997 年9 月12 日被繁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6 日被繁昌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繁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能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遂判處被告人朱能剛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某的兒子家庭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元整。
服刑期間,朱能剛一直在申訴,他一邊服刑一邊研究法律,為自己出獄討回清白做準備。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他減刑四年,于2008年9 月11 日,被提前釋放。
出獄后,朱能剛將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爭取案件重審上。2018年5月16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再審,6月26日,蕪湖中院做出判決,撤銷1999年的刑事判決書,朱能剛無罪(新安晚報2018年8月7日報道)。
今天下午,朱能剛給記者發來了蕪湖中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蕪湖中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朱能剛由于司法機關錯誤追究了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使得朱能剛失去人身自由11年(4017天),身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損害,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應依法酌情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賠償朱能剛人身自由賠償金1143800.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共計人民幣1493800.58元。
朱能剛告訴記者,決定書上對他的精神撫慰金35萬元和他提出的金額差距較大,但已經按照30%給于,他和律師商量后,不準備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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