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黃山在線訊 男子鄧某駕車拒絕執勤民警查緝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并持續行駛闖卡,將盤查該車的交警拖行10多米后摔倒受傷。11月12日,記者了解到,該駕駛人鄧某被休寧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8年2月23日16時許,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城區中隊副中隊長吳某帶領輔警,身穿警服、開著警車至休寧縣渭橋鄉高速三叉路口附近設卡,查緝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當被告人鄧某無證駕駛一輛轎車駛來時,江某等人示意鄧某停車接受檢查,然而鄧某并未停車仍繼續前行。民警吳某見狀,當即上前再次示意鄧某停車接受檢查,但鄧某仍不停車而繼續行駛。在示意無效的情況下,民警吳某用雙手抓住鄧某車輛左側倒車鏡位置,欲將車輛攔停,鄧某見狀不僅未停車,反而加速逃離,吳某被鄧某車輛拖行十余米后,被甩離摔倒在地致左腕骨折,鄧某加速駕車行駛逃離現場。
案發后,經休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的左腕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鄧某到休寧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期間,鄧某親屬替其賠償被害人吳某的各項損失6000元,吳某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吳某作為一名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再次示意鄧某停車接受檢查無效的情況下,意識到鄧某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其不顧個人安危,欲將車輛攔停,其行為不存在過錯;而鄧某作為公民,應當配合警察執法,但其在被警察示意停車接受檢查的情況下,不停車反而加速逃離,致使警察摔倒在地受傷,此行為應予以從重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吳某存在一定過錯的辯護觀點,予以指正并駁回。于是,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賠償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男子無證駕駛強行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