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銅陵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消息,12月25日下午,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對原銅陵市政府副秘書長錢發友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錢發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該案由銅陵市監察委調查終結,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義安區法院審理,該案于2018年11月8日、9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錢發友在任銅陵市國資公司、市循環園區、市工投公司、市示范園區主任、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收購企業、承攬工程、道路修建、提供原材料等商業行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二十二人所送人民幣325.9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4百元、港幣2萬元,購物卡7.45萬元以及價值27.8733萬元的家電、貴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幣370094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發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700945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發友在犯罪中,有索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錢發友到案后,如實供述部分罪行,涉案贓款全部退出,部分財產被司法機關扣押,并自愿預交納部分罰金,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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