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隱瞞還款?脅迫他人騙取擔保?心理強制索取債務
黑社會女老大導演的套路貸“深淵”
二審宣判現場?王思民攝
“還了幾十套房子、車子還不夠,他們天天騷擾我和家人要錢,連我患癌癥住院都不放過,害得我家破人亡。”曾經“女房產商”的風光早已不在,坐在記者面前的李某琳面色憔悴,喃喃自語道:“真的什么都沒了。”
將李某琳等借款人推入借貸“深淵”的是以徐維琴為首的“套路貸”涉黑組織,也是安徽合肥警方偵辦的首個“套路貸”涉黑組織。11月1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套路貸”涉黑案二審宣判,徐維琴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到二年七個月不等以及相應附加刑。
隨著法槌落下,這一吞金數千萬,令受害者傾家蕩產的“黑色深淵”最終走到盡頭。
二審宣判現場?王思民攝
夫妻開設放貸“黑店”
步步挖坑“吸干”錢款
今年57歲的徐維琴、邵柏春夫婦在聲色場上混跡多年。早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至2009年間,二人通過經營歌舞廳、夜總會、賓館、網吧、銷售假煙、容留賣淫等發家,之后將賺來的錢作為“啟動資金”,開始涉足放貸牟利。
2012年8月,夫妻倆在積累了兩年經驗基礎上,成立啟博公司,籠絡親友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套路貸”手段多次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逐漸形成了以徐維琴為組織者、領導者,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組織成員有較明確任務分工,負責“套路貸”的不同環節。其中,徐維琴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對放貸活動決策、指揮,組織、領導各成員以各種套路手段實施虛增債務和非法索債等活動,邵柏春則根據徐維琴安排主要負責發放貸款、收款并記賬、制作銀行流水和提起虛假訴訟。
在追隨徐維琴多年的員工眼里,徐維琴社會交往廣泛,威望很高,社會上的人都稱她“徐姐”。在錢的問題上,徐維琴不會吃虧,不要到滿意的錢不會罷休。
而對于受害者李某建來說,徐維琴等人的“胃口”是無法滿足的。2011年至2012年,李某建因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需要,向邵柏春借款1600萬元。之后李某建以及作擔保的公司向邵柏春、徐維琴賬戶及二人指定的梅泉、徐立霞等人賬戶還款計2750萬余元。但在2013年3月,徐維琴、邵柏春與李某建以超出借據約定的利率結算,迫使李某建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2000萬元的還款合同,還虛構了李某建與他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制造了虛假銀行流水。李某建又還款630萬元后,無力繼續付款。
但該組織仍沒有放過他。邵柏春隱瞞李某建和擔保公司還款事實,否認向指定的人員轉款即為還其借款,提起償還借款本金計2000萬元的訴訟并勝訴。呂先三根據徐維琴、邵柏春委托或安排,先后作為二人以及其他虛假借款人的代理人參與多起訴訟。其中,在代理兩個300萬元的訴訟起訴前,呂先三在了解到李某建借還款且擔保公司代為還款300萬元的情況后,仍向徐維琴、邵柏春提議讓李某建針對兩筆300萬借款分別出具本金未還,利息只還了三個月的情況說明,并提交給法庭;在李某建提起的100萬元不當得利案中,作為梅泉的代理人應訴,明知李某建是根據邵柏春夫婦的要求還款到梅泉賬戶,梅泉并未借款給李某建,仍提議需要梅泉曾找李某建要債的虛假證明,并指使梅泉作虛假陳述,從而獲取邵柏春支付的費用約40萬元。一番操作,僅針對李某建,徐維琴、邵柏春就騙取3780萬余元,其中1900萬元未遂。
李某建的遭遇也在其他受害人身上“復制”:
合肥市明青公司經營人李某青與徐維琴、邵柏春經常有錢款往來,徐、邵及關聯賬戶轉給李某青3800余萬,李某青還款3500余萬,期間還被騙簽260萬元借款協議用于還款,被迫將價值千萬的公司轉讓徐、邵二人;
唐某春因工程資金周轉向徐維琴借款1756萬元,向徐維琴及指定賬戶還款1904萬余元,但徐維琴否認其還款事實,針對1000萬元借款提起訴訟勝訴;
焦某銀、張某愛等人將房產給李某青用于貸款擔保,徐維琴等人對他們隱瞞了處置房產及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的真實意圖,成功辦理相關手續,再以非法索債手段迫使他們將抵押房屋過戶……在層層套路下,受害人幾乎被“吃干榨盡”。
據判決書顯示,該組織在成立前后,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巨額經濟利益,其中通過“套路貸”手段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計7300余萬元,其中實際獲利3800余萬元。該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除持續用于放貸,還用于支付組織成員的報酬,維系該組織的運行和發展。
患癌住院仍被索債
派出所前鬧事施壓
多年來,徐維琴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周密騙局,他們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擔保等協議后,或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或以“行規”等理由將高額利息虛增為債務,或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債務。這些騙局有時一以貫之,有時環環相套。
一旦借款人不能償還,該組織就會“兇相畢露”,借助訴訟、公證或者以威脅、滋擾、糾纏、辱罵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
“正常小貸公司經營是吃利息,但是啟博公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騙別人錢財。有的人不愿意還多出來的錢,徐維琴他們就安排‘社會上’的人出場,進行恐嚇、威脅。”該組織成員供述稱,正常老百姓家里遇到這樣的情況肯定非常害怕、恐懼,擔心自己或者家人受到傷害,大部分就只能按照徐維琴等人的要求還錢。
李某琳與家人就深受其害。因與朋友在淮南開發住宅項目出現資金缺口,其找邵柏春、徐維琴借錢周轉。邵柏春向李某琳轉款計1771萬余元,李某琳向邵柏春還款計1073萬余元。李某琳無力還款時,徐維琴多次糾集梅泉、張永芬到李某琳家中及李某琳住院處滋擾、糾纏,以限制李某琳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債。
“我在醫院住院,他們也不罷休,只能趁對方不備,拔下針管逃跑。”李女士泣不成聲地回憶,找不到自己,他們就找其家人鬧事。她的父親受不了刺激,突發腦梗去世。
長期的橫行霸道讓該組織越發囂張,目無法紀。在一次與李某琳兒子發生糾紛后,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處理。當日下午,徐維琴為威脅李某琳兒子,糾集梅泉、孫習照、劉愛民等10余人到派出所聚集鬧事。面對徐維琴等人的軟硬兼施以及訴訟壓力,被逼無奈的李某琳將一輛轎車、合肥的一套房屋分別過戶至梅泉、邵柏春名下,還在被起訴后將淮南數十套房產備案到邵柏春、徐維琴名下。
該組織催收手段多樣,對有建筑項目的受害人到工地堵大門、拉電閘,阻撓施工;對提供房屋擔保的受害人,到其家中威脅恐嚇,摔砸物品、噴漆涂字,對老人和小孩也絲毫不會手軟,甚至還以孩子安全作為威脅籌碼。很多受害人受到精神折磨,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制,至今還無法擺脫陰影。
據判決書顯示,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徐維琴指使犯罪組織成員實施詐騙犯罪10起,并索取非法債務實施尋釁滋事犯罪6起、實施違法活動2起,侵占了他人多處房產和工廠,有的被害人被迫逃離合肥,給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和破壞;多次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了重大影響。
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徐維琴、邵柏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年,均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6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同時對其他10名與本案有關的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依法作出多項改判
一審宣判后,徐維琴、邵柏春等17人不服判決,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對這起涉案人數眾多、社會關注度高且疑難復雜的案件,安徽高院高度重視,二審開庭前,組織檢辯雙方舉行了兩天的庭前會議,充分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為期六天的公開開庭審理中,法庭依法先行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在法庭的主持下,檢辯雙方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等相關問題對偵查人員進行發問。法庭調查階段,出庭檢察員重點出示了爭議部分證據,各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法庭依申請通知本案的關鍵證人到庭作證,接受檢辯雙方的發問。法庭辯論階段,檢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整個庭審過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充分保障各項訴訟權利行使。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集中在罪名認定、成員地位及作用認定、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記者注意到,這份判決書中,逐人歸納總結了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對焦點爭議和判決理由進行充分釋法說理。
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法院綜合評判認為,徐維琴領導的犯罪組織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可以認定徐維琴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就詐騙罪的認定,法院綜合評判認為,徐維琴等人并非簡單的高利放貸行為,符合“兩高兩部”有關指導意見關于“套路貸”的規定。對于在“套路貸”過程中,徐維琴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就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認為徐維琴等人為索取非法債務,對多名受害人實施“軟暴力”行為,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且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審理案件過程中,安徽高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秉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
二審中對邵柏春的部分供述,認定屬于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故依法予以排除。在聽取了偵查人員到庭說明情況后,法庭對偵查人員于2018年4月10日及之后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沒有疑問,并予以采信。
對呂先三是否構成犯罪是本案的一大焦點。一審判決對指控被告人呂先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予支持,認為呂先三僅參與了針對李某建和廣齊公司實施的詐騙,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徐維琴等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進而自愿加入并接受徐維琴的領導和管理,故以呂先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審中,安徽高院對呂先三在本案中的主要行為及性質依法進行嚴格認定,在以竇昌明、邵柏春名義分別起訴李某建400萬元及1000萬元的訴訟中,呂先三雖明知系虛假訴訟,但沒有參與組織、策劃、指揮虛假訴訟,僅接受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可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代理原告邵柏春、王仁芳分別訴被告李某建及廣齊公司30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前,呂先三明知李某建借還款情況特別是廣齊公司作為擔保人代為還款300萬元的情況,仍向徐維琴、邵柏春提議讓李某建針對兩筆各300萬元借款分別出具“本金未還,利息只還了三個月”的情況說明,并在訴訟過程中將兩份情況說明提交給法庭。呂先三明知廣齊公司作為擔保人代李某建歸還了其中的一筆300萬元,仍積極為徐維琴夫婦出謀劃策,提議讓李某建出具說明稱兩筆300萬元本金均未歸還,足以認定呂先三主觀上明知其中的一個情況說明系虛假的,故認定呂先三參與詐騙了其中的一筆300萬元。在王仁芳訴李某建及廣齊公司300萬元民間借貸案勝訴后,法院執行了廣齊公司100萬元,因現有證據不能確認該100萬元系呂先三參與詐騙300萬元中的執行到位款,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考量,可認定呂先三參與詐騙300萬元系未遂。最終,二審改判呂先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違法所得40萬元予以追繳。
案經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判決,改判徐維琴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邵柏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梅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呂先三、徐立霞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夏瑞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對其余12人維持原判。(孫天藝?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