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廬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制造彈藥、買賣槍支的案件宣判。陳某某因非法制造彈藥、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某某因非法制造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網購氣槍組件組裝氣槍一支,購買鉛彈制造模具及鉛絲1kg制造鉛彈10余發,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疑似氣槍一支及剩余鉛絲931.14克、鉛彈制造模具等若干。次年12月14日,廬江縣公安局以陳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彈藥罪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陳某某此前就曾因非法制造彈藥未遂被廬江縣檢察院因情節輕微不起訴,遂調閱原案卷宗進一步審查,發現: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網購氣槍組件組裝氣槍一支,并購買模具,同時與被告人李某某購買鉛絲若干 ,制造鉛彈打鳥自娛。 由于購買氣槍一支未達刑事立案標準,2019年12月9日,廬江縣檢察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陳某某制造彈藥未遂,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作了情節輕微不起訴。 殊不知,陳某某、李某某迷途不知返,再次因“玩槍”被捕。
經審查,廬江縣檢察院根據陳某某、李某某在2019年、2021年先后兩次網購氣槍組件組裝氣槍、購買鉛絲、模具制造鉛彈的事實,依法撤銷對陳某某的原不起訴決定。今年6月23日,該院以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彈藥、買賣槍支罪、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彈藥罪提起公訴,10月13日,廬江縣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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