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我與檢察機關頗具緣分。先是被選任為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的聽證員,后又受邀擔任池州市檢察院的聽證員。作為2023年全國百名最美生態環境志愿者,同時也是東至縣公益協會的一名志愿者,這些年來,我一直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我們的公益協會經常開展一些垃圾清理、長江禁捕宣傳、破壞生態環境線索發現等相關活動。另外,我的本職工作涉及糧食安全領域,這些都與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職能高度關聯,因此深度參與檢察工作的機會比較多。
2022年,我作為聽證員參加了東至縣檢察院舉行的方某某非法捕撈案件的聽證會,其中檢察履職的細致與高效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案件是這樣的:方某某在河里使用地籠、電瓶捕撈魚蝦,被公安機關查獲,因為價值超過了5000元,達到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雖然價值夠上了立案標準,但結合方某某捕魚時間短、次數少,漁獲物價值不大,并退出違法所得,具有投案自首、認罪認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等,擬對方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為此,東至縣檢察院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聽證員的意見。 我是很支持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聽證會上我是這樣說的:“方某某的主觀惡性不大,目的也是為了生計,甚至他自己可能都不清楚這是犯罪行為,我認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給他一個機會。同時建議加強非法捕撈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讓老百姓入腦入心。”
這看上去是一個小小的案件,但是透過這個案件,我能夠感受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司法理念的傳導和司法原則的貫徹。檢察官并沒有一訴了之,而是根據法律認真審視刑罰是否相當,并且舉行聽證會,讓聽證員來提提意見,說說想法。這種公開辦案的形式很好。那么破壞生態資源的案件是否都可以不訴了呢?這其實也是我擔心的一個問題。這場聽證會后,檢察機關加大了宣傳力度,印發以案釋法的小冊子送達村民手中,并將一些資源環境類案件的庭審開到了“田間地頭”,當地老百姓都來旁聽,從庭審中學習法律知識,效果很好。
后來,通過參加檢察開放日、人大代表交叉視察等活動,我也深入了解到,檢察機關對于主管惡性大,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類犯罪都是“零容忍”,并且在依法嚴懲、全鏈條打擊的同時,堅持打擊與修復并重。
以池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在風景區內超規模開采石灰石礦山造成大面積生態破壞的案件為例,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情形、行為人主觀故意等情節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意見,以期將賠償金用于修復被破壞的礦山生態,獲得了法院支持。這個案件后來被最高檢評為典型案例。如今,該景區內礦山得到全面修復,山體由灰變綠,周圍亭臺樓閣依水而立,步道兩旁綠植茂盛,芳草茵茵,成了周邊居民休閑散步的好去處。
幾年來,無論是我參與或接觸的這些案件,還是在維護糧食安全方面,我都能感受到檢察機關在分類處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類案件時的檢察智慧和責任擔當。
我所在的城市——池州,是一座山水秀美的皖南濱江城市,空氣質量、地表水水質、森林覆蓋率長期穩居全省前列,有著眾多“國字號”榮譽,是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國家森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城市、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區,也是長三角重要生態屏障,被譽為“天然氧吧”。所以,無論是作為全國人大代表,還是公益志愿者,我都期待著檢察機關在生態資源環境領域,不斷加大“府檢聯動”“行刑銜接”的力度,持續提升工作合力,深化機制建設,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為綠水青山筑起牢固的“檢察屏障”。 整理:吳貽伙 吳熒 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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