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的從某斌聽自己的好兄弟衛某翔介紹了一條“輕松賺錢”的途徑,用自己的賬戶辦幾張電話卡、銀行卡和U盾,出售給別人就能獲得幾百乃至上千的費用。雖然聽起來就知道內里有貓膩,但是從某斌的大腦被“還有這種好事”瘋狂刷屏。
2019年,被告人朱某通過網絡游戲認識了“豹哥”,在明知“豹哥”大量收購銀行卡是用于網絡犯罪的情況下,朱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自己或組織他人辦理銀行卡,出售給“豹哥”。其中朱某自己的銀行卡10天賬戶流水高達448萬。他從黃某祥處購買了三張銀行卡,其中一張銀行卡10天內銀行流水188萬余元。
之后的一年里,被告人衛某翔也加入了賣卡的行列,同時,他還將戴某、胡某宇、章某龍、陳某響、從某斌等人介紹給朱某辦理銀行卡,從中獲取好處費。其中,戶名戴某的賬號自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期間交易流水為101余萬元。
2020年3月,從某斌在明知銀行卡是用于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經衛某斌介紹,將3張電話卡、3張銀行卡及U盾通過朱某出售給了“豹哥”。從2020年9月到10月期間,從某斌的銀行卡里轉入轉出2000余萬元。與他一樣“明知故犯”的章某龍,他的銀行交易流水在2天內高達105萬元。
在他們自以為“與我無關”的同時,他們的電話卡、銀行卡及U盾全部牽扯進了一起電信詐騙案件中。
通過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孫某博被詐騙數額9960元,涉及賬號戶名黃某祥;張某嘉被詐騙數額2710元,涉及賬號戶名章某龍;肖某子被詐騙數額25199元,繆某被詐騙數額80972元,陳某被詐騙數額4000元,涉及賬號戶名從某斌;王某云被詐騙數額26500元,涉及賬號戶名衛某翔。
經審理認為
包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衛某翔、從某斌、章某龍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幾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朱某、被告人衛某翔、被告人從某斌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判處罰金。對被告人章某龍適用單處罰金刑。對扣押在案的銀行卡予以沒收;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共計四萬三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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