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6年9月26日,胡某與黃某在黃山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協議》、《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黃某所有位于屯溪區濱江中路處的房產出讓給胡某。胡某依合同約定交付黃某定金2萬元后,便與黃某、中介公司員工一同前往黃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狀況變更登記。后經胡某催告,黃某并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胡某無奈向屯溪區法院提起訴訟。
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屯溪區法院作出的將屯溪區濱江中路處的房屋過戶至胡某名下的判決。應胡某強制執行申請,屯溪區法院立案執行該房屋過戶案件。該院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前往黃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胡某名下。雖然房屋已屬于胡某,但并未實際交付。
隨后的執行中,執行干警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發現案涉房屋實際居住人并非黃某而是戴某一家四口。戴某稱與黃某系朋友關系,雙方協議約定案涉房屋由戴某一家居住,但戴某一直未向該院提供任何買賣或者租賃協議。經進一步了解,戴某本人有嚴重心臟疾病,同住的岳母宣某年近九旬。為了妥善、安定地處理房屋騰空事宜,執行干警先后6次前往戴某處,明法釋理,勸其能夠主動搬離案涉房屋。然而,戴某以及其岳母宣某拒絕搬離。
多次勸說無果的情況下,執行干警對戴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后,該院制定了強制騰退方案。與此同時,收集戴某涉嫌拒執罪的證據,準備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在準備強制騰退之際,戴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元旦剛過,主動自行搬離了涉案房屋,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結事了。
吳潔宇 王馳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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