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7日,祁門縣法院消息,近日,該院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這是該院適用該標準審結的第一案。
2019年8月,吳某提起訴訟,要求童某和某保險公司支付自已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訴訟過程中,吳某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駕駛電動車的吳某和駕駛摩托車的童某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對向碰撞,致使吳某與童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縣交警大隊認定:吳某與童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2019年10月9日,吳某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吳某因車禍致傷殘十級;2019年10月14日,某保險公司對吳某的殘疾等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案依法另行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吳某傷情進行鑒定,經重新鑒定,吳某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傷殘。另查明,事故摩托車的車主為童某,并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按照“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的規定,吳某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進行核定,故依法支持吳某的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吳某傷殘賠償金:34393元/年×18年×10%,共計61907.4元。
據了解,以往交通事故等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城鄉受害方獲賠金額相差懸殊,導致出現“同命不同價”現象。根據《安徽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2018年安徽省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31640元/年、12758元/年,相差達2.48倍;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分別為20740元/年、11106元/年,相差達1.86倍。也就是說,同樣的人身損害,城鎮居民獲賠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有可能分別是農村居民的2.48倍和1.86倍。自2019年12月16日起,隨著《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的出臺,標志著“同命不同價”問題得到了根本解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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