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月2日從霍山縣法院發布的消息了解到,2019年12月31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經營的物業公司于2014年進駐衡山鎮某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14—2017年期間,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組織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等公司員工,采取傾倒垃圾、喇叭喊話、短信恐嚇、半夜電話騷擾、聚眾造勢、堵門等方式,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及其他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多次聚眾造勢,糾纏、滋擾他人,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另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并具有自首情節,歸案后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綜合以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琴 霍山法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