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2月12日從法官處了解到,六安市霍山縣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案,事關該縣一景區。
原來,2018年8月,原告崔某在攜程手機APP上購票后前往某漂流景區游玩,不料在漂流過程中,游船發生側翻,導致崔某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崔某遂將景區經營者霍山某公司、攜程手機APP經營者上海某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某公司運營攜程手機APP提供景區購票服務,屬于旅游輔助服務者,在崔某購票時,提供了“安全告示”和“高風險項目警示”等相關內容提示,盡到了必要的安全提醒義務,不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霍山某公司作為景區經營管理者,對河道內滯留的漂流船未及時進行清理,造成原告落水受傷,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由于該公司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應該按照約定的相關條款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霍山某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余元,有力地保障了旅客合法權益。
姚道龍 陳方君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