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六安市霍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執罪自訴案,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這是怎么回事?記者12月11日從法官處了解到案件來龍去脈。
原來,自訴人王某與被告人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8年,霍山縣法院判決胡某在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王某貨款2萬元。判決生效后,胡某未能履行義務,王某遂向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胡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胡某拒絕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信息。經網絡查詢,執行干警查封了胡某名下的兩輛汽車,并責令其限期向法院交付車輛,胡某以車輛已被變賣為由,拒絕簽收執行裁定書及交付汽車。另查明胡某持有某旅游用品公司25%股份。因胡某拒絕報告財產,霍山法院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其也未予繳納。
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追究胡某拒執罪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拒不報告財產情況,經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且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昆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