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9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公開了黃環罰字〔20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黃山市徽州區聚能供熱有限公司(下稱徽州區聚能供熱)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該處罰決定是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
該《處罰決定書》稱,黃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對“徽州區聚能供熱”進行調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石灰水攪拌池周邊地面有石灰水溢流至附近雨漏,通過廠區雨水溝排入外環境,經對排入外環境的石灰水進行PH試紙檢測,顯示呈深黑色。該單位已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根據預案要求落實應急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1月21日已經書面告知該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該單位于11月22日書面提出放棄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在雨水總排口安裝控制總閘,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同時決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肆萬元的行政處罰。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該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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