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1月27日從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了解到,該院發布了來源于舒城縣法院的消息說,舒城縣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縣法院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該公司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當機立斷,依法查封了該公司十輛待銷售的新能源汽車。
據悉,2017年7月5日上午5時25分,洪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從某汽車銷售公司門前左轉彎駛入龍潭路時,汪某駕駛摩托車沿舒城縣龍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汪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認定:洪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汪某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摩托車上路,負次要責任。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是某汽車銷售公司,被告洪某、張某均系某汽車銷售公司員工,洪某系駕駛員,張某系車輛充電工。汪某受雇于安徽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該縣法院判決:洪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賠償汪某932093元,張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賠償汪某158696.3元。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官依法向三被執行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并依法調查了洪某、張某和某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資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反饋的信息發現,某汽車銷售公司名下有待售新能源汽車數十輛。法官當機立斷,立即對十輛待售的新能源汽車采取了強制措施,依法進行了查封,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張樹光 汪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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