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盜竊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9日晚18時許,被告人張某翻越格林豪泰酒店(方特店)院內圍墻,進入隔壁的藝江南小區,尋找作案目標伺機盜竊。發現目標后,其使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及窗外的防盜窗撬開后翻入別墅室內。發現保險柜后,其使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撬該保險柜未遂,隨后離開,并在途中電話邀集被告人甕某某與其一起實施盜竊行為。
4月3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甕某某再次翻越酒店圍墻進入藝江南小區。進入室內后,被告人張某、甕某某在該別墅四樓一臥室內找到兩串保險柜鑰匙,在同一層的衣帽間衣柜中發現一大一小兩個保險柜。二人使用鑰匙打開兩個保險柜后,盜竊現金、黃金、寶石戒指及手表等物品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1096577元。在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張某某聯系好銷贓事宜后, 4月3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某、甕某某至上海進行銷贓。
5月2日,被告人張某、甕某某在青陽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處扣押現金、寶石戒指、手表、黃金飾品等物,并依法發還被害人張某一。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在法院審理階段退出贓款10000元。
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096577.304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能當庭自愿認罪,該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退出贓款10000元,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盜財物已追回并發還給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失足成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曾因盜竊入獄,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泥足深陷,使自己的“而立之年”將在監獄中度過。而甕某某,在作為本案被告人的同時,更是父親、丈夫,因一時貪念,使得與妻子分離、與幼子分離,這樣的遺憾或將伴隨一生。張某某作為接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在金錢面前忘記本性放棄底線,終接受法律的制裁。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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