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一起因清潔車撞傷八十多歲老人致其七級傷殘的案件,經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調解,順利審結。
被告張某系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潔公司蕪湖分公司的清潔工人。2016年7月31日7時15分許,被告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類輕便三輪摩托車(清潔車),沿蕪湖市弋江區九華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九華南路中江橋公交車站時,其車右側后部與同方向在非機動車道內行人原告王某發生碰撞,致已八十多歲高齡的原告王某受傷。
該起交通事故由蕪湖市弋江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事故形態,故各方當事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無法確定、現有行為過錯在該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無法確定。
原告王某受傷后在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共計五次住院治療,其治療的傷情有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急性重型顱腦損傷、腦挫傷伴血腫、顱底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病情,也有其自身原有疾患2型糖尿病、冠心病、腦梗死、老年性癡呆、脊椎病、左膝骨性關節炎等病情。原告的傷殘等級經鑒定為七級。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因事故責任過錯無法認定、原告在事故發生后治療的病情中有其自身原有疾病及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潔公司蕪湖分公司、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潔公司認為被告張某不是履行職務行為發生的損害拒絕賠償,產生了較大爭議。
結合該案的案情,考慮到被告張某系清潔工,家庭困難,履行賠償義務能力有限及肇事車輛未參加保險、原告醫療費中包含治療原有疾患的費用等情況,承辦法官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規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賠償協議,被告張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賠償款人民幣80000元。
彭紅霞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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