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5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首要分子周某、李某亮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等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并分別判處罰金十二萬元、十三萬八千元;其余12名被告人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九萬元至一萬五千元;另有三名被告人分別以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糾集王某、杜某全、柯某樂、宋某早等人,以無抵押借款、虛假雙倍借條等套路和手段進行非法放貸、聚斂錢財,并以威脅、恐嚇以及擺花圈、燒紙錢等暴力和軟暴力非法手段進行討債,逐步在明光市非法放貸行業形成一定的影響力。
以周某、李某亮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王某、聶某醒等十二人為參加者的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等三十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攫取了較大經濟利益,嚴重破壞了明光城區及周邊部分地區的經濟、社會治安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4人結伙共同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形成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系組織、領導者,并與其他12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犯罪集團。
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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