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江某、祝某某等七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進行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身患尿毒癥的被告人祝某某成立某唐足浴經營部,從事足浴服務。2017年9月,被告人江某以18萬元接手某唐足浴經營部,并商定足浴經營部登記信息不變更,業主仍由祝某某擔任,但實際經營者為江某。
因低保政策問題,祝某某名下不能有商業實體,經祝某某介紹和推薦,身患尿毒癥的被告人朱某某替代祝某某,并于2018年7月2日登記成立某足浴經營部,地址同某唐足浴經營部,實際經營者仍為江某。
2018年初,江某開始容留賣淫女在足浴經營部從事賣淫活動,江某全面負責經營部的經營管理并對賣淫女進行管理考核。足浴經營部提供200元、358元和380元三種收費標準的賣淫服務,江某和賣淫女約定每筆賣淫收入45%歸江某,55%歸賣淫女。江某招聘收銀人員、保潔人員、燒飯師傅,并先后聘用被告人降某某、卜某某、史某某、陳某某到足浴經營部從事相關工作,四人分工負責,為其組織賣淫提供幫助。
同時,江某同意四人在足浴經營部售賣避孕套、飲料、香煙等,獲利四人平分。降某某在江某接手前即在某唐足浴經營部上班、卜某某元在江山接手后于2017年9月、陳某某于2018年7月、史某某于2018年6月上班。祝某某、朱某某、降某某、卜某某、陳某某、史某某等均按月領取2000-3000元不等工資。
2018年初至案發,江某在其足浴經營部內先后容留賣淫人員累計10人以上,2018年7月至9月1日,用于某足浴經營部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共非法獲利559,180.49元。
2018年9月1日晚,公安機關對某足浴經營部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抓獲被告人降某某、陳某某、史某某;2018年9月29日、11月11日,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分別經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投案;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卜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江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上述人員到案后均作了供述。
審理期間,被告人江某父母于2019年10月24日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卜某某、史某某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利用其經營的足浴經營部,容留并組織十名以上婦女賣淫,情節嚴重,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降某某、卜某某、陳某某、史某某六人明知江某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提供協助,六人的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并屬共同犯罪。對公訴機關“江某組織、領導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指控,因該案構成組織賣淫犯罪只江某一人,其他被告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犯罪,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成員具有固定性,不予支持。
祝某某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祝某某、卜某某、史某某均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祝某某、朱某某在協助組織賣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降某某、卜某某、陳某某、史某某在協助組織賣淫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江某自動投案,祝某某、朱某某接電話通知后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屬自首,結合三人投案的主動性程度、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江某減輕處罰,對祝某某、朱某某從輕處罰。降某某、卜某某、陳某某、史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七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審理階段,江某父母代為退出部分違法所得10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參與犯罪起因、時間長短、獲利情況及祝某某、朱某某身患尿毒癥,相關被告人家中有實際困難等,均酌情從輕。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江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萬;其余被告人以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七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宣判后,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段天妹 李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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