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學生在學校嬉戲打鬧是難免,很多學校都投保校園責任險,一旦發生事故,學校和學生都有了一份保障。近日,固鎮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在校園內玩耍受傷害民事賠償案件。
據悉,孟某與小任、小孟均系固鎮縣某小學學生,2019年2月某天下午課間,小任、小孟與孟某玩耍后,造成孟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該小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校園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小孟、小任的法定監護人連帶賠償原告孟某各項費用的65%即101932.81元,因該小學投保了校園責任險,賠償責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孟某各項費用的35%共計54886.9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傷害的,侵權人依法應予賠償。孟某系就學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課間休息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某小學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故某小學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小任、小孟作為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人,存在一定過錯,其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因某某小學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就某小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直接向孟某賠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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