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未能實際參與經營,當事人的投資款能否追回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看看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對一樁民事糾紛的判決。記者9月17日從法官處了解到具體案情。
原來,在霍邱縣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因經營龍蝦引起的民事糾紛中,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在上海務工期間經霍邱老鄉群聊天認識,2017年6月8日,雙方達成龍蝦合作協議,約定由方某出資15萬元、王某出資2萬元,共同經營龍蝦銷售生意,方某占比90%、王某占比10%,經營盈余虧損按所占比例分配、負擔。
協議達成當天,王某向方某支付2萬元。不過,在經營期內,王某未實際參與過龍蝦經營,也未參與過結賬及分紅。雙方對未能共同經營各執一詞,王某稱協議簽訂后聯系不上方某,方某認為是王某自身工作原因致其無法共同經營,且經營虧損15萬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以合伙名義簽訂合作協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出資義務,但未能在合伙期間按約定實際參與經營及結算,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經營了龍蝦項目及盈余虧損,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資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被告方某返還原告王某20000元。
劉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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