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十起事故九次快,難掩親人淚兩行”,超速駕駛一直是眾多交通事故中最常見的違法行為,但是,依舊有人為了“趕時間”給自己和他人家庭帶來沉重的代價。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對于超速駕駛當庭悔恨不已。
2018年8月22日午時,被告人王某駕駛某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某號重型掛車,以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沿舒城縣境內G2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128KM+300m處,碰撞橫穿公路的陳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致陳某倒地后當場死亡。同年8月29日,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于現場等候處理,后經舒城縣公安局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2018年8月29日,王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辯護人辯護意見為:1.王某屬于過失犯罪,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過錯;2.王某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公安調查,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協議也已履行,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3.王某屬于初犯、偶犯、社會危險性小;4.王某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符合從寬處罰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支持。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并已履行,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同時從自首情節、積極賠償損失等情況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意見作出以上判決。
陶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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