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和生活習慣的變化,外出乘車已經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而電動車因其經濟、便捷,自然成為大眾出行的最佳代步工具。但如果不合格三輪車上路行駛,很有可能會引發交通事故,變成“馬路殺手”。近日,懷遠縣一家三輪車經營部因出售不合格三輪車,被該縣法院準予縣市場局對其執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2018年4月,懷遠縣市場局在對轄區內三輪車進行隨機抽樣檢查中發現,一家經營部售賣的標稱徐州春澎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春澎牌三輪電動車(1.5x01變檔)為不合格產品。據調查,該經營部購買了4輛同型號三輪車,購進價3300元/輛,銷售價3500元/輛,貨值金額14000元,已銷售3輛,違法所得600元。該經營部銷售不合格三輪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該縣市場局決定責令該經營部停止銷售該批不合格三輪電動車,并給予經營部行政處罰:1、沒收春澎牌三輪車一輛;2、沒收違法所得600元;3、處以貨值金額一倍罰款14000元;罰沒款合計14600元。
2019年7月2日,因該經營部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縣市場局向懷遠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場局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耿玉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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