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天長發布消息,近日,天長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惡意轉移財產的拒執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天長法院分別于2013年9月至12月期間作出四份判決書,判令被告人王某共給付單某本金549.7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王某一直未履行法律義務。單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月,法院向被告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王某限期履行給付義務,但王某置若罔聞。
2016年10月,王某收到國家賠償款14.8萬元,當日即將該款轉至他人賬戶來逃避執行。2018年12月,王某因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被天長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月,天長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某移送該市公安機關偵查。同年5月,天長市檢察院指控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執行期間私自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王某在宣判前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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