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廣德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30日發布消息:男子酒后騎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在民警處理事故過程中,男子不停辱罵執法民警,甚至暴力拳打民警。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陳某某妨害公務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陳某某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9年2月9日21時許,陳某某酒后騎電動車與姚某駕駛的機動車在廣德縣楊灘鎮某街道上發生碰撞后產生爭執,姚某報警至當地派出所,民警戴某某與輔警劉某到現場處理事故。在民警處理糾紛期間,陳某某辱罵民警戴某某,戴某某對其予以言語制止,陳某某仍繼續辱罵并用腳踢戴某某,執法民警故將其按倒并控制住,因周圍群眾勸稱陳某某酒喝多了,現場執法民警故將陳某某放開并讓其回家,可陳某某卻再次實施襲警行為,打戴某某的右眼部,致戴某某右眼受傷。
2019年6月13日,廣德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后被告人陳某某不服,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至一名警察受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且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一審判決綜合該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及陳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所作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陽倩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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