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來安縣人民政府發布消息,8月1日起,來安縣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新規定。
新規定中,來安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新安鎮全部區域,汊河鎮“天河—滁河—來河—相官路(規劃名)—中山大道”所合圍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來安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具體禁放區域劃定工作由縣公安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實施。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下列地點同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道路及圖書館、檔案館、文化館、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燃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敬(養)老院;
(六)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文物保護單位;
(八)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九)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
(十)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以外,只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燃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單位和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來安縣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實行物質獎勵。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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