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六安市霍邱發布7月3日發布了一則案訊,該縣居民胡某擅自轉租并拖欠房租,這名“偽中介”聰明反被聰明誤。
據悉,為了賺取中間差價,胡某在未征得房主的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轉租給他人,而房屋租賃后,胡某卻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兩房主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2017年上半年,陳某和吳某分別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賃給胡某,雙方各自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其中租賃期限計12個月,月租金分別為1000元和850元,保證金1000元,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可轉租他人。
合同約定:三個月為一個付款周期,承租方于簽訂合同時首付三個月租金和保證金,承租方需提前支付下一個付款周期租金。若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應付款項的,除應繼續向出租方支付應付款項外,還應承擔上述款項自應付之日起至實付日止每日1%的延遲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后,被告胡某向陳某和吳某交付了首付款,陳某和吳某也依約交付了房屋。
三個月租期到后,陳某和吳某向胡某催要下一期租金,胡某卻始終拖欠不付。陳某和吳某到自家房查看才發現胡某已經將房屋轉租。兩原告遂起訴要求判如所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吳某與被告胡某自愿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原告陳某訴請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每日1%計算遲延交付租金的利息,其約定違約金過高,應予以適當減少,結合本案實際違約情況應酌定為按實際拖欠租金的5%計算違約金。
法院據此判決:一、解除原告陳某、吳某與被告胡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二、被告胡某返還原告陳某、吳某所出租的房屋,并支付原告其拖欠的租金。三、被告胡某支付陳某違約金,按上述應付租金的5%給付。
鐘華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