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25日上午,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中,本案被告人系該院2018年審理的汪某等七人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案件的在逃人員,其于2019年2月20日投案自首。
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與汪某(已判刑)等人在涇縣涇川鎮某KTV唱歌,期間朱某某在KTV廁所里與馬某甲(已判刑)發生爭執,引起朱某某和旁邊的汪某不快,汪某提議找幾個人把馬某甲搞一頓,朱某某予以默許。朱某某駕車和汪某離開KTV來到汪某的朋友家,從該處拿了鋼管等械具放在車上。期間,汪某電話邀集了鄭某甲、鄭某乙、王某某、錢某(均已判刑)等人到金莎KTV門口聚集。當晚23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及汪某、王某某、鄭某甲、鄭某乙、錢某等六人來到KTV門口,將馬某甲、馬某乙(已判刑)等人圍住,朱某某持茅上前與馬某甲對峙并發生爭吵,鄭某乙持砍刀揪住拉架的何某某,鄭某甲朝何某某臉部打了一拳,馬某甲、馬某乙見狀持匕首上前與汪某等人互相打斗在一起。馬某甲持匕首將王某某捅傷,馬某乙持匕首將汪某捅傷,朱某某持茅將馬某甲刺傷。經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汪某、馬某甲的傷勢分別構成重傷二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被告人朱某某為報復他人,與汪某等人持械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到涇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馬某甲就本案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協議,馬某甲對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樂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