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24日,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危險駕駛罪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
經審查,2019年6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胡某酒后因瑣事與被害人章某、楊某等人發生爭執,后胡某明知自己大量飲酒,仍駕車來到章某等人處。在與被害人章某等人理論無果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胡某突然駕車朝正在吃夜宵的三人撞去,造成被害人楊某當場死亡、章某受傷的結果。
犯罪嫌疑人胡某醉酒后為泄私憤故意駕車撞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與危險駕駛罪。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王敏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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