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王某為六安市霍邱縣某房地產開發商,與李某原系二十多年的鄰里關系,平日以朋友相處,關系較好。李某年過七旬,因家中房屋拆遷,獲得房屋拆遷賠償款幾百余萬元,為解王某燃眉之急,李某熱心地將自己養老錢拿出,供王某資金周轉使用。后因王某遲遲不還該款,李某一紙狀書將王某告上法庭。
記者18日從法官處了解到,經霍邱縣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系因房產開發工程項目資金周轉需要,自2016年始分十次向李某借款320萬元,并立有借條十份,約定月利率2%、3%不等。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方式將320萬元給付王某,王某對以上借款無異議,但表示現在無力償還借款本息。考慮兩人關系較親近,庭審后,主審法官為二人做了調解工作,因對還款期限未達成共識,調解無果。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320萬元,及以每張借條的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李丹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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