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1月30日,王某前往霍邱某商廈進行購物時,因當天系雨水天氣,路面濕滑,在購物結束返回時,在該商廈門口臺階處摔倒致傷。近日,王某將該商廈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合計?4831.62?元。6月17日下午,記者從辦案法官處了解到相關案情。
事發后,王某被交警送到當地醫院進行治療,花去醫療費?1059.90?元,醫囑建議休息4周,因王某為農村居民,誤工費計算為?2771.72?元,合計?3831.62?元,庭審后,主審法官組織雙方多次調解無果,遂作出如下判決。
霍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賓館、商城、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霍邱某商廈作為事故發生地的經營者,對進入其商場內購物的顧客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事發時為雨天,地面濕滑,在次情況下,商場應及時清理地面障礙,且向民眾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標語,但商場為盡到上述適當注意義務,致使王某王某從商場出門的臺階上滑倒受傷。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時應該預見雨天可能會造成路面濕致人摔倒的后果,卻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義務,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本院酌定霍邱某商廈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40%責任,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的40%即?1532.65?元。
李丹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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