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明知朋友是轉(zhuǎn)移犯罪所得款項(xiàng),還幫忙借卡安排人員取款,記者從五河法院獲悉,對這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姜某某1988年生,初中文化,曾因犯賣毒品被判刑。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間,為幫助朋友轉(zhuǎn)移犯罪所得,他從另外兩人(另案處理)處有償取得銀行賬戶,提供給朋友使用。在朋友將犯罪所得款項(xiàng)轉(zhuǎn)入上述賬戶后,他安排兩名銀行賬戶的主人去銀行取款,并給予一定的報(bào)酬。期間一人為姜某某取款369余萬元,另一人為他取款142余萬元,合計(jì)512余萬元。2018年11月,姜某某主動到五河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rèn)為,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構(gòu)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五法 新安晚報(bào)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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