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當債權與物權之間出現沖突,涉及婚約財產返還糾紛,看看霍邱縣法院是怎么判的。辦案法官30日向記者解釋了相關案情。
錢某(男方)與謝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5年11月,二人按揭購買商品住房一套,錢某首付34萬元,并償還部分按揭款,謝某亦還償部分按揭款,同時為房屋完稅11380元。該房屋房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均顯示為按份共有,錢某50%,謝某50%。2016年2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2018年10月,錢某一紙訴狀遞至霍邱縣人民法院,陳述雙方婚約關系解除,要求謝某返還彩禮款及確認購買房屋歸錢某所有。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錢某基于其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首付購房款34萬元,主張享有房屋的全部產權,謝某依據產權登記主張享有房屋的50%份額。那么,債權與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究竟該如何抉擇?房屋在雙方婚約關系解除后又該如何分割呢?
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旨在保護物的所有權等權利不受侵犯,是絕對權,對抗不特定的人;債權是指在債的關系中,一方請求對方為特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旨在保護和促進物的流轉,是相對權,只能對抗特定的人。一般情況而言,物權優于債權。物權的優先權,即體現在同一物上不同物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對債權的優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錢某與謝某就房屋產權權屬已經產權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即發生物權效力,錢某以其對房屋出售方享有的合同之債權對抗已登記生效的物權,與法相悖。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由錢某、謝某各占50%份額。錢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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