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5月20日,宿州市靈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岳喜然涉保護傘案件進行宣判,靈璧縣公安局、司法局及被告人親屬50余人旁聽案件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岳喜然在案發前系宿州市靈璧縣公安局警察,曾在靈璧縣公安局向陽派出所、開發區派出所、靈西派出所工作。被告人岳喜然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7.48萬元、面值1.4萬元的超市購物卡、五糧液白酒2箱,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是有罪的人,而收受他人賄賂,意圖使他人不受刑事追究;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為77.20萬元;在其經營管理的兩處浴場內容留三名婦女賣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喜然身為人民警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人民幣7.48萬元、面值1.4萬元超市購物卡、五糧液白酒2箱,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岳喜然在執法過程中收受他人錢財,明知王大放、朱全濤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岳喜然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岳喜然在其經營管理的洗浴場所容留他人賣淫,非法獲利,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岳喜然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岳喜然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岳喜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且已退還受賄款和部分違法所得,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岳喜然在留置期間交代靈璧縣監察委員會已經掌握的非法采礦、容留賣淫的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岳喜然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岳喜然不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岳喜然具有自首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被告人岳喜然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岳喜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岳喜然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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