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5月17日上午,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佘某某以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賠償涇縣昌橋鄉人民政府全部生態修復費用105196元。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佘某某與涇縣昌橋鄉袁店村立元組集體和14戶村民簽訂山林林權流轉轉讓合同,約定將 “彭家大沖”、“范家澇”、“大塘澇”的205畝林木資產和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佘某某。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佘某某以上述農戶名義向林業主管部門申領了4張撫育采伐的林木采伐許可證,3張低產林改造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后,被告人佘某某找人清理山場并將清理采伐的林木銷售。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佘某某將采伐清理后的上述山場轉包給他人種植白茶。經涇縣森林公安局現場勘察,采伐現場分11塊,依次為1-11號。通過比對《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作業設計表》等資料,5-7號現場的采伐系合法采伐,1-4號現場超采伐證規定強度采伐林木,8-11號現場超采伐證規定范圍采伐林木,采伐林木樹種為松樹、闊葉樹。經鑒定,上述1-4號現場超采伐證規定強度采伐林木立木蓄積為199.6373立方米(已扣除合法采伐誤差),8-11號現場超范圍采伐26.9786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積為135. 63畝,采伐林木立木蓄積合計為226.6159立方米。
被告人佘某某的濫伐行為嚴重毀壞了山場植被,給該區域生態功能帶來嚴重損害。為了盡快恢復生態功能,涇縣昌橋鄉人民政府根據林業部門的林地植被修復方案進行了修復工程招標并及時補植了樹木。佘某某濫伐的135.63畝山場,補植3757株,花費105196元。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佘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佘某某來賠償生態修復費用10519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佘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于被告人具有主動到案自首、自愿認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79766元、并先行賠償全部生態修復費用105196元、庭前積極繳納罰金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張樂嘉 喬文君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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