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發布”微信公眾號5月5日消息:5月5日上午10時,靈璧縣法院對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馬服寬非法采礦案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共同出資租用挖掘機和鏟車等工具,在靈璧縣朱集鄉潼山村東山盜采石頭。后被告人馬服寬以開挖掘技術機入股。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馬服寬將盜采石頭出售給盧章、張友猛、張對燕等人,銷售金額累計91.087萬元。在實施非法盜采過程中,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負責外圍望風,被告人馬東、馬服寬負責開鏟車、挖掘機,被告人馬敬負責銷售石頭收錢,獲取違法所得被五被告人均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馬服寬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馬服寬犯非法采礦罪主要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海飛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東原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后被假釋,在假釋期滿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海飛檢舉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東、馬敬、馬服寬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海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馬曉龍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馬東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被告人馬敬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五、被告人馬服寬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六、被告人馬海飛、馬曉龍、馬東、馬敬、馬服寬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一萬零八十七元,依法予以追繳。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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