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繁昌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繁昌縣公安局移送的郭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發現郭某銷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檢察長和分管副檢察長的直接指導下,承辦人認真審查了該案的事實和證據、法律適用,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繁昌縣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
經查,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郭某在繁昌縣獨自經營一家性保健品店,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性保健食品并對外進行銷售。2017年4月18日被繁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獲并扣押,經檢驗,郭某所銷售的所有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物“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食藥監辦保化[2012]33號)中列明的非法添加物,而以“西地那非”為主要成分的藥品說明書中均明確“西地那非”具有一定的副作用和禁忌,消費者在不了解主要成分的情形下,將上述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服用,極易造成用藥安全事故。因此郭某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身體健康權。
繁昌縣檢察院在省檢察院批復后,及時向繁昌縣人民法院送達了刑附民起訴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停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判令被告消除危險,收回已銷售的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并依法處置;判令被告向消費者提示產品存在的危害,并在蕪湖市市級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本案是繁昌檢察院在實施“舌尖上的安全”專項活動中提起的第一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益訴訟職能,維護食品藥品安全,追究侵害群眾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的侵權責任,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督促相關單位積極行使職能,切實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滕楓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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