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旌法陽光”微信公眾號消息:為阻止交警對電動車酒后駕駛人進行酒精測試,徐某等三人辱罵、毆打、暴力阻礙交警執行公務。4月3日,旌德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起妨害公務案,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汪某拘役四個月、被告人葉某拘役四個月。
2018年12月15日晚,旌德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章某與輔警張某在處置一起交通事故時,發現事故當事人方某涉嫌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民警章某在依法對方某進行酒精測試時,受到在場均喝了酒的方某姐夫汪某及其朋友徐某、葉某等人的阻止,民警章某要求方某配合,并要求在場徐、汪、葉三人不要影響酒精測試,對此汪某表示不滿。當民警上前要求方某進行吹氣酒精檢測時,徐、汪、葉三人上前推搡民警,并與民警章某發生沖突。在推搡、沖突中,民警章某眼鏡被打掉、執勤服被損壞、口哨被拽掉、佩戴的執法記錄儀被搶奪,章某的頭部、左額頭處、上嘴唇內被打致傷,后經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章某等公安民警接到報警后,在現場處置交通事故時,對事故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系依法履行職務。被告人徐某、汪某、葉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事故現場執行職務,本應予以積極配合或協助,但三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對事故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三被告人的共同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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