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20日,安慶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桐城市“2018.7.1”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多人被建議處理。
2018年7月1日0時許,桐城市孔城鎮三里街一民房內因電氣故障引發火災,造成一家3人(戶主、丈夫、兒子)在火災中死亡。
事故發生后,桐城市消防大隊于7月1日0時03分接警,0時26分到達現場組織救援,1時07分,現場明火被撲滅。自接警到明火撲滅耗時1小時左右。雖然附近消防栓因起火后高壓自動跳閘斷電無法供水,但消防大隊接警后共出動3車15人,隨車攜帶有30噸水和4.5噸泡沫液,并利用機動泵從附近水井和水塘吸水供水,保證了現場滅火過程中不間斷供水。在出警的途中,指揮員就針對現場可能有人員被困的情況,進行了戰斗預部署,對戰斗任務進行了合理分工。到達火災現場,火勢已處于猛烈燃燒階段,指揮員在組織滅火的同時,先后組織了兩個內攻小組展開內攻搜救,搜救人員在進入一樓內攻時,發現一樓通往二樓的樓梯被封堵,立即架設拉梯,通過破拆二樓窗戶防護網進入二樓搜救,近先后在二樓靠窗戶處和二樓里側發現了3名被困人員朱某記、周某倩、朱某發,均現場確定無生命體征。
經法醫鑒定,3人死因均為燒死。在公安刑偵部門排除人為放火因素的前提下,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放火、遺留火種、外來火源、自燃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而事故的間接原因主要為:發生火災的個體工商戶戶主周某倩安全意識不強,對自家建筑物存在的電氣故障不能及時發現和排除,是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分別為:
周某倩,安全意識不強,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自家建筑物存在的電氣故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責任。
桐城市孔城鎮人民政府及孔城鎮中心社區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存在的電氣故障檢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組織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消防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經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桐城市“2018.7.1”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因電氣故障引發的較大火災責任事故。
被問責人員為:
張鵬,桐城市孔鎮城中心社區副書記,火災發生地網格員。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張發貴,時任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副所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全面組織開展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消防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建議給予誡勉談話和批評教育的人員:
張麗,桐城市孔城鎮黨委副書記(掛職),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桐城市委對張麗進行批評教育。
張神國,桐城市孔城鎮人民政府主任科員,負責消防等工作。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生活混用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桐城市政府對張神國進行誡勉談話。
建議作出書面檢查的單位:
桐城市孔城鎮人民政府。該單位未認真履行督促、檢查、指導轄區內消防安全職責,對該起事故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責成桐城市孔城鎮人民政府向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該單位未認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該起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向桐城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