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開庭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這是原告秦某(女)第二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
2004年,秦某與李某相識戀愛并于兩年后登記結婚。2007年,秦某生育一女,現由秦某母親照顧。女兒出生不久,因家庭經濟困難,秦某和李某雙雙外出務工,常年分居。李某務工期間,長年不見收入,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漠。2013年,為女兒讀書考慮,秦某在涇縣某小區購買住房1套,首付款22萬元,其中有15萬元為秦某借款。2015年,秦某在上海患重病,為治病又借款4萬元。從2017年開始,李某多次在不同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貸款逾期后,李某隱瞞事實,到處躲債,導致秦某不斷接到催收電話,貸款公司也上門催款,家庭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亂。同年11月,秦某無法忍受,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秦某考慮夫妻感情難以割舍而撤訴。2018年農歷春節前,小額貸款公司又多次上門催收貸款,雙方已難以繼續共同生活。2018年5月,秦某遂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多次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后,李某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對家庭缺乏責任心,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依法調解離婚,并促使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婚生女隨秦某生活,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楹筚徺I的房屋及家電歸秦某所有,剩余按揭貸款由秦某負擔。秦某于簽調解協議時一次性給付李某經濟補償15萬元,李某向秦某親友借款3萬余元,由秦某負責償還。其余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葉振林 喬文君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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