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男子李某謊稱自己在宿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宿州汽運集團)“有關系”,以能介紹工作為名,詐騙女友及其家人、朋友錢財共計87.46萬元。近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詐騙案件進行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系宿州碭山縣人。2015年,李某通過網絡認識被害人魏某,并發展為戀愛關系。李某謊稱自己認識宿州汽運集團領導,能夠安排魏某到宿州汽運集團工作。此后,李某以安排魏某、魏某父親工作需要送禮;買汽運集團內部房需要交首付款;發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錢;買房辦證;辦理文憑等事由,多次騙取魏某財物。至案發,李某共騙取魏某40.36萬元。
在此期間,李某為了獲取魏某信任,以宿州汽運集團名義為魏某發放5個月工資福利及一套工作服,共計約1萬元。其間,李某又對魏某的小姨韓某、魏某父親的朋友蔡某、韋某、袁某承諾,可以為他們的子女安排至宿州汽運集團工作。至案發,李某共騙取韓某13萬元、韋某12.7萬元、蔡某9萬元、袁某14萬多元,合計87.46萬元。2018年4月23日,魏某報案稱被李某詐騙,遂案發。
2018年6月20日22時許,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埇橋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十萬元,同時退賠所有被害人錢款。李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經查認為:上訴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魏某、韓某、韋某、袁某、蔡某等人錢款共計87.46 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祁磊 王沖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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