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28日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25日,該法院對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進行宣判,判決離婚協議中簽訂的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歸原告張某所有,并責令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協助、配合張某將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過戶登記在張某名下。
1995年11月29日,張某與前妻生育一女,之后兩人離婚。后張某與王某相識、結婚,于2007年11月5日生育一女,現隨王某生活。2013年11月12日,張某將購買的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登記在王某名下。2015年2月4日,雙方將該房屋變更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之后,雙方離婚,又于2016年7月6日辦理復婚登記。2018年10月18日,雙方在涇縣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議載明: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歸張某所有,王某表示放棄。但《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辦理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被告遲遲不愿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為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離婚協議》中,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權利處分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害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實際上是依附于離婚約定。只有原、被告在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之后,對財產的處分才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自愿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對該房屋主張財產權,具有事實根據,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既然約定該房屋歸原告所有,那么被告就有協助、配合原告辦理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的義務。現該房屋仍然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如果不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則該房屋仍然屬于雙方共有,被告實際侵占了原告的財產權,財產分割就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顯然與法相悖,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離婚協議》中,雙方未約定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原告可隨時主張民事權益。
由于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上。
葉振林 喬文君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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