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不服懷遠縣公安局和蚌埠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懷遠縣雙橋集鎮灣東村村民周某珍將懷遠縣公安局、市公安局列為共同被告。2月21日下午,該案二審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該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洪祥、懷遠縣公安局副局長王華兵分別代表市、縣公安局出庭應訴。
2018年6月20日,懷遠縣雙橋集鎮灣東村村民陳某峰在自家房屋附近栽種綠化樹時和鄰居周某珍發生爭執,其間周某珍倒地。周某珍控告陳某峰毆打自己,導致腦震蕩、全身軟組織挫傷。懷遠縣公安局認為無毆打行為,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周某珍不服,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蚌埠市公安局于當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懷遠縣公安局對陳某峰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此后,周某珍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懷遠縣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列為共同被告。蚌山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周某珍的訴訟請求。
21日的庭審中,案件焦點集中在第三人陳某峰是否毆打原告周某珍。法庭詳細聽取了原告、被告雙方的陳述,并當庭對各方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一審法院所認定事實以及所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庭審過程中,上訴人還遞交了新的證據,由于新證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經合議庭評議,案件并未當庭宣判,主審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
郭敏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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