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祁門縣法院審結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生態公益訴訟案件,以濫伐林木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七千元,同時被責令在半年內在指定的地點補種杉木1000株,并保證成活率。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沒有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他人實施砍伐,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其在受到刑事處罰時,還應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積極認罪悔罪,且當庭自愿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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